学生服务

违纪处理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教策[2005]5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在《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今年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我校违纪处理办法。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违纪行为与处理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违纪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违纪行为分为两类:

一、教育教学违纪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纪校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本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2、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考机会。其它有违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正当行为,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予以认定。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作弊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相应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相应的措施,请进入教务处部门主页(单击进入:)查看学籍管理细则。对犯错误的学生,如果认识错误态度良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对已受处分的学生,再犯错误者加重处分。

二、生活作风违纪

该类违纪范围较广,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违反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情况。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我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情况,请单击查看:“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违纪处理程序    

 学生申诉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校申诉办法。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学籍处理或违纪处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申诉的受理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2、申诉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组成。

3、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申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4、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5、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6、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及其理由。

7、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

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申诉的处理

1、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调查组有权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等复查方式处理申诉。

3、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申诉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做成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5、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6、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停止复查工作。

7、未尽事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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